下面來談談哪些企業需要做職業衛生檢測與評價,以及它的依據是什么!
職業衛生定期檢測歷史依據:
職業衛生標準的歷史比其他衛生標準都久遠。早在19世紀,德國就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對因職業活動所致健康損害給予賠償,規定雇主需建立“賠償基金”,以保證履賠,并應提供保護工人健康的措施。
法定職業衛生定期檢測服務法律依據:
1.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定期檢測--所有企業必須每年1次
意義:全面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與濃(強)度,每年1次
法規:《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版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康[2015]16號)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新建設項目必須做
意義:通過專業建議使項目建成后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正常運行,避免發生職業病,項目設計階段進行
法規:《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版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3.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寫--新建設項目必須做
意義: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之后。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寫是職業衛生三同時的一部分,是通過安監三同時備案審批的必要環節。
法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版
4.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新建設項目必須做。
意義:完成項目驗收,項目試運行階段
法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版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用人單位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危害嚴重項目3年1次
意義:綜合分析改善存在問題,降低風險。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每3年1次
法律:《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
第二十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